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南阳市委、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“诸葛英才计划”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》(宛发〔2018〕5号)精神,切实做好 “引才伯乐奖”的评审发放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引才伯乐奖”的评审发放工作,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由市人才办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“引才伯乐奖”的申请对象,是指为我市成功引进国内外顶尖或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的人才猎头、行业协会、驻外机构等拥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个人。
第四条 对引进国内外顶尖或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的中介机构和个人,每引进 1个人才(团队),按照对引进人才(团队)拟发放项目启动资金的10%予以奖励,最低不低于10万元,最高不高于30万元。
第五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在引进人才(团队)获得第一批项目启动资金后,提交《南阳市“引才伯乐奖”奖励资金申请表》、中介机构注册证件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市人才办申报奖励资金。
第六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、财政局等单位,适时对申报机构或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,并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。审定通过的面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
第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,由市人才办按《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,向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后,一次性拨付给中介机构或个人。
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